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坤庆(高州市平山镇乐泗村委会坑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韦亚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3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陈妹群、陈有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前。开庭时间和地点: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长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